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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农业机械事故处理文书规范(试行)》的通知
2011-9-12

农办机[2011]51号


为规范农业机械事故处理行为,提高农业机械事故处理文书制作水平,根据《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我部制定了《农业机械事故处理文书规范(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农办机[2011]51号附件.doc


农业部办公厅


二○一一年七月十四日




农业机械事故处理文书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业机械事故(以下简称农机事故)处理,提高农机事故处理文书制作水平,根据《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结合农机事故处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农机事故处理文书的制作。


第三条 农机事故处理文书的内容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做到格式统一、内容完整、表述清楚、用语规范。


第二章 文书制作基本要求


第四条 农机事故处理文书(以下简称文书)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制作。 


文书应当使用蓝黑色或黑色笔填写,做到字迹清楚、文面整洁。


文书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印制后填写。农机事故认定书等叙述式文书宜打印制作。


第五条 文书设定的栏目,应当逐项填写,不得遗漏或随意修改。无需填写的,应当用斜线划去。


文书中除编号、证件号、数量等必须使用阿拉伯数字外,应当使用汉字。


第六条 文书应当使用公文语体,语言简练、严谨、平实,标点符号规范,避免产生歧义。


第七条 农机事故案件登记表、农机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农机事故不予立案(调解)通知书、移送(交)案件通知书、农机事故立案登记表、扣押决定书、农机事故抢救费支付(垫付)通知书、农机事故认定书、农机事故认定复核受理通知书、农机事故认定复核不予受理通知书、农机事故认定复核结论、农机事故损害赔偿调解通知书和农机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等文书,应当编注案号。


第八条 文书中当事人姓名应当填写身份证或户口簿上的姓名,住址应当填写住所地址或经常居住地址。


第九条 农机事故现场勘查笔录、询问笔录等文书,应当当场交当事人阅读或者向当事人宣读,并由事故处理人员和事故当事人逐页签章或捺指印确认。当事人拒绝签章或捺指印,拒不到场的,事故处理人员应当在笔录中注明,可以邀请在场的其他人员签章或捺指印。


记录有遗漏或者有差错的,可以补充和修改,并由当事人在改动处签章或捺指印确认。


第十条 文书首页不够记录时,可以附纸记录,但应当注明页码。


第十一条 文书中的审核或审批意见应当表述明确,没有歧义。


第十二条 需要交付当事人的文书中设有签收栏的,由当事人直接签收,也可以由其同住成年亲属代签收。


文书中没有设签收栏的,应当使用送达回证。


第十三条 文书中注明加盖印章的地方应当加盖公章,注明加盖专用章的地方应当加盖农机事故处理专用章,盖章应当清晰、端正,要“骑年盖月”。


农机事故处理专用章规格:直径42mm。


字体:宋体。


内容:XX省(自治区、直辖市)XX县(市)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农机事故处理专用章。









XX省XX县(市)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 农机事故处理
 专用章



农机事故处理专用章式样


第十四条 文书用纸幅面尺寸采用标准A4型纸,其成品幅面尺寸为:297mm×210mm。


文书页边与版心尺寸:


天头(上白边)为:37mm±1mm;


订口(左白边)为:28mm±1mm;


版心尺寸为:156mm×225mm(不含页码)。


第三章 具体文书制作


第十五条 农机事故案件登记表是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接受农机事故当事人或其他公民报告农机事故时使用的文书。


“案由”应当填写农机事故类别,如:拖拉机事故。


“案件来源”应当填写报案、举报、投案、有关单位移送或工作中检查发现。


“接报记录”应当写清接报案件的基本情况,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农机名称牌号、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等相关内容。


“受案人意见”应当填写是否受理和进一步调查处理的意见。


“领导批示意见”应当填写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负责人同意受理、不予受理或应当移交的决定。


第十六条 农机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是对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农机事故确定责任时使用的文书。


农机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应当由事故处理人员和事故当事人共同签名后交付当事人。当事人对事故认定有异议,或者拒绝在农机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上签名,或者不同意损害赔偿调解的,农机事故处理人员应当在农机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上予以记录,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当事人拒绝接收的,农机事故处理人员应当在农机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上予以记录。


第十七条 农机事故不予立案(调解)通知书是对农机事故不予立案、不予调解时使用的文书。


经核查无法证明农机事故事实存在,或不在管辖范围内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制作农机事故不予立案(调解)通知书,注明理由,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申请调解超过法定时限、对农机事故认定有异议或者各方当事人未共同申请调解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制作农机事故不予调解通知书,说明不予调解的理由和依据,送达当事人。


第十八条 移送(交)案件通知书是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经核查不属于农机事故或不属于管辖范围,以及需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对肇事者追究刑事责任时,将案件或案件卷宗移送(交)相关部门时使用的文书。


第十九条 农机事故立案登记表是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决定对农机事故进行立案调查时使用的文书。


“事故地点”应当填写发生事故的地理方位或农田、场院的正式名称。


“报案内容”应当填写报案人报案的方式和报案的基本情况。


“初步调查内容”应当填写办案人根据现场勘查及现场调查,初步查明事故的基本情况。


“办案人意见”应当填写办案人根据初步调查情况,提出是否立案的意见。


“领导批示意见”应当填写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负责人是否同意立案的决定。


第二十条 农机事故现场勘查笔录是农机事故处理人员对农机事故现场进行勘查时,记录事故现场有关情况时使用的文书。


现场勘查笔录主要载明:现场伤亡人员基本情况及救援简要过程,现场事故农业机械基本情况,现场痕迹、物证采集和提取情况,农机事故处理人员认为应当记录的其他情况。


补充勘查事故现场的,应当制作农机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并在“备注”栏中注明“补充勘查笔录”。


第二十一条 农机事故现场图是利用正投影原理,将事故现场与事故有关的农业机械、人畜尸体、遗留痕迹、物体以及田间场院、作业设施、库棚等,按照《农业机械事故现场图形符号》等标准绘制在平面上的图形。


现场图应当用绘图笔绘制,数据完整、尺寸精确、标注清楚。


第二十二条 农机事故勘查照片是利用照相设备对现场环境、痕迹物证、农业机械和伤亡人员等进行固定、记录的图片资料。


农机事故勘查照片应当客观、真实、全面反映被摄对象,不得有艺术夸张,一般使用标准镜头拍摄。


第二十三条 农机事故当事人陈述材料是经当事人请求或应农机事故处理人员的要求,对事故经过进行陈述的书面材料。


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经过,操作情况,事故主要原因,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造成伤亡及损失情况等。


当事人应当在“当事人”处签章或捺指印。办案人员应当在右上角签名并填写收到日期。


当事人提交陈述材料时,农机事故处理人员应当查验是否确由本人书写,由他人代笔的,应当注明。


第二十四条 询问笔录是农机事故处理人员向事故当事人、证人调查了解案件情况时制作的问答实录。


被询问人对询问笔录核对无误后,应当在笔录末尾写明“以上笔录情况属实,与我说的相符”的字样。


第二十五条 农机事故视听材料目录是农机事故处理人员在事故处理过程中,对事故现场、调查取证等情况进行录像、录音后,进行清点、登记时使用的文书。


第二十六条 扣押决定书和扣押物品清单是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肇事后企图逃逸的、拒不停止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农业机械的作业或者转移的当事人,扣押农业机械及证书、牌照、操作证件等时使用的文书。


“驾驶(所有)的”后横线填写农业机械名称;“及”后横线填写证书、牌照、操作证件等;“扣押期限为”后横线填写扣押的具体期限,扣押期限不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经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延长最多不超过30个工作日。扣押期限不包括检验或鉴定的时间。扣押决定书加盖负责事故处理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公章。


扣押物品清单应当对物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等作清楚记录,必要时应当对登记物品拍照。当事人领取扣押物品应当签名并签注日期。


扣押物品清单一式两份,经当事人和两名事故处理人员共同签名后,由当事人和行政机关分别保存。当事人拒绝签名的,应当注明。


第二十七条 证据登记保存清单是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在调查处理与农机事故有关的涉嫌违法行为时,对不符合扣押条件而又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依法进行登记保存时使用的文书。


第二十八条 农机事故抢救费支付(垫付)通知书是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根据投保情况通知保险公司、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先行支付(垫付)农机事故受伤人员抢救费用的文书。


事故农业机械参加保险的,通知投保的保险公司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保险公司责任限额的、未参加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上道路行驶拖拉机事故,通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抢救费用。


第二十九条 检验、鉴定委托书是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对需要检验、鉴定的与农机事故有关的农业机械、物品、尸体、当事人的生理和精神状态等,委托具备资质的有关单位进行检验、鉴定时使用的文书。


“委托内容”应当填写需要检验、鉴定的项目,并明确检验、鉴定时限。


第三十条 农机事故调查报告书是农机事故处理人员在事故事实已调查清楚,具备事故认定条件时,向本部门负责人提交的调查报告。


正文应当填写:农机事故案由,当事人、农业机械、作业环境等基本情况,事故发生经过,调查过程,农机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的分析,适用法律、法规及责任划分意见等。


第三十一条 农机事故认定书是农机安全监理机构适用一般程序认定农机事故责任时使用的文书。


“农机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分析”栏中农机事故形成原因描述应当全面、客观,阐明事故的基本事实;“当事人导致农机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栏中责任认定要写明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全称,列明适用的条、款、项、目,明确认定的责任。


农机事故认定书由2名农机事故处理人员签章,加盖专用章后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申请复核、调解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期限。


第三十二条 农机事故认定复核受理通知书是上一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同意受理事故认定复核申请,通知各方当事人时使用的文书。


第三十三条 农机事故认定复核不予受理通知书是上一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不受理事故认定复核申请,通知各方当事人时使用的文书。


第三十四条 农机事故认定复核结论是上一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做出维持原农机事故认定或者撤销原农机事故认定结论时使用的文书。


第三十五条 委托书是当事人依法委托他人作为代理人时,向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提交的写明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的文书。


第三十六条 农机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申请书是农机事故各方当事人共同申请由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调解损害赔偿时使用的文书。


农机事故各方当事人在收到农机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日内,一致请求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调解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给予调解。


“请求事项”应当填写请求调解的内容。


第三十七条 农机事故损害赔偿调解通知书是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决定对农机事故案件进行调解,通知各方当事人时使用的文书。


通知书抬头下方横线处填写被通知人,即对农机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的各方当事人。


第三十八条 农机事故损害赔偿调解记录是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对调解过程及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提出解决农机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意见的记录。


调解记录是对调解过程的客观记录,不应当在记录上作出任何主观的判断。


调解记录是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制作调解书的依据,应当存入案卷。


第三十九条 农机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是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对经调解达成损害赔偿协议时制作的文书。


农机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应当经各方当事人共同签字后生效。


当事人要求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帮助转交赔付款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在农机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上附记。


第四十条 农机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是农机事故各方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放弃调解,或者在调解期间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时,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终止调解使用的文书。


农机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应当载明未达成协议的原因并送达各方当事人。


第四十一条 送达回证是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将有关文书送达农机事故当事人或其他受送达人的回执证明文书。


送达回证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亲属签收;已向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指定代收的,交代收人签收。文书送达后,应当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章,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受送达人拒绝签收的,应当在送达回证上注明。


第四十二条 农机事故遗留物品清单是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在农机事故现场勘查完毕后,对事故现场遗留物品暂予保存时使用的文书。


文书中应当对遗留物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等作清楚记录,必要时应当对登记物品拍照。


农机事故遗留物品清单,应有见证人签名,无见证人或见证人拒绝签名的,应当记录清楚,并有两名事故处理人员签名。


第四十三条 农机事故相关材料粘贴纸是粘贴与农机事故处理工作相关、大小不一或者破损不能装订的材料时使用的纸张。


第四章 文书归档及管理


第四十四条 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农机事故,可根据具体情况定期归为一个案卷。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农机事故分别立卷,结案后随时归档。


第四十五条 案卷应当制作封面、卷内目录和备考表。


封面题名应当为农机事故案卷。


卷内目录应当包括序号、名称、日期、页号和备注等内容,按卷内文书材料排列顺序逐件填写。


备考表应当填写卷中需要说明的情况,并由立卷人、检查人签名。


第四十六条 卷内文书材料应当齐全完整,无重份或多余材料。


第四十七条 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农机事故案件归档文书为农机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农机事故案件文书材料按照下列顺序整理归档:


(一) 农机事故案件登记表


(二) 农机事故不予立案(调解)通知书


(三) 移送(交)案件通知书


(四) 农机事故立案登记表


(五) 农机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六) 农机事故现场图


(七) 农机事故勘查照片


(八) 农机事故当事人陈述材料


(九) 询问笔录


(十) 农机事故视听材料目录


(十一) 扣押决定书


(十二) 扣押物品清单


(十三) 证据登记保存清单


(十四) 农机事故抢救费支付(垫付)通知书


(十五) 检验、鉴定委托书


(十六) 农机事故调查报告书


(十七) 农机事故认定书


(十八) 农机事故认定复核受理通知书


(十九) 农机事故认定复核不予受理通知书


(二十) 农机事故认定复核结论


(二十一)委托书


(二十二)农机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申请书


(二十三)农机事故损害赔偿调解通知书


(二十四)农机事故损害赔偿调解记录


(二十五)农机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


(二十六)农机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


(二十七)送达回证


(二十八)农机事故遗留物品清单


(二十九)农机事故相关材料粘贴纸


(三十) 其他与农机事故处理有关的材料。


第四十八条 不能随文书装订立卷的录音、录像等证据材料应当放入证据袋中,并注明录制内容、数量、时间、地点、制作人等,随卷归档。


第四十九条 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可以在案件办结后附入原卷归档。


第五十条 卷内文件材料应当用阿拉伯数字从“1”开始依次用铅笔编写页号;页号编写在有字迹页面正面的右上角和背面的左上角;大张材料折叠后应当在有字迹页面的右上角编写页号;A4横印材料应当字头朝装订线摆放好再编写页号。


第五十一条 案件装订前要做好文书材料的检查。文书材料上的订书钉等金属物应当去掉,对破损的文书应当进行修补或复制。


第五十二条 案卷应当整齐美观,不松散,不压字迹、不掉页、便于翻阅。


第五十三条 办案人员完成立卷后,应当及时向档案室移交,进行归档。


第五十四条 案卷归档后,不得私自增加或者抽取案卷材料,不得修改案卷内容。


第五十五条 本规范自2011年 10 月 1日起实施。


附件:1.农机事故案卷封面


2.卷内目录


3.农机事故案件登记表


4.农机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


5.农机事故不予立案(调解)通知书


6.移送(交)案件通知书


7.农机事故立案登记表


8.农机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9.农机事故现场图


10.农机事故勘查照片


11.农机事故当事人陈述材料


12.询问笔录


13.农机事故视听材料目录


14.扣押决定书


15.扣押物品清单


16.证据登记保存清单


17.农机事故抢救费支付(垫付)通知书


18.检验、鉴定委托书


19.农机事故调查报告书


20.农机事故认定书


21.农机事故认定复核受理通知书


22.农机事故认定复核不予受理通知书


23.农机事故认定复核结论


24.委托书


25.农机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申请书


26.农机事故损害赔偿调解通知书


27.农机事故损害赔偿调解记录


28.农机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


29.农机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


30.送达回证


31.农机事故遗留物品清单


32.农机事故相关材料粘贴纸

作者/出处:中国农机化信息网 阅读次数 [287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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