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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2012年度省级农机化推广补助专项资金项目承担单位及加快项目组织实施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
2012-11-2

吉农机字〔2012〕43号



各有关单位:

  2012年度省级农机化推广补助专项资金项目评审工作已经结束。为确保项目如期实施并切实提高实施质量和引导示范效果,进一步强化项目管理工作,更加有效地推进我省机械化保护性耕作、水稻育插秧等项技术的推广和高端装备总量提升,现就2012年度省级农机化推广补助专项资金项目启动实施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项目承担单位

  1、机械化保护性耕作技术
  长岭县农机推广站,公主岭农机推广站,大安市农机推广站,双阳区农机推广站,双辽市农机局,乾安县农机推广站,农安县
  农机推广站,九台市农机局,德惠市农机管理总站,梨树县农机局,榆树市农机技术推广服务总站,镇赉县农机推广站,前郭县农机推广站,通榆县农机局,龙井市农机推广站。

  2、高水平水稻机械育插秧
  舒兰市农机推广站,梅河口市农机局,洮北区农机管理总站,磐石市农机推广站,辉南县农机局,珲春市农机局。

  二、主要内容与指标调整、确认

  请各项目承担单位要在原申报方案的基础上,按照专家组提出的意见,结合所下拨的项目资金额度,对项目主要内容和考核指标进行调整、核定与再次落实,确保示范基点与技术、装备落实到位、准确、真实。同时,请进一步明确、细化、量化考核指标,并将形成清晰、明确、实用、可行的技术模式、路线、规程与规范作为考核指标内容,并详细填写附件内容。凡不按要求详细修改并报送材料的单位,将一律不予批复立项,并协调财政部门停止项目资金的使用。

  三、项目实施组织

  各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按照省农委、省财政厅联合下发的吉农机字〔2012〕440号文件《关于申报2012年度吉林省农机化推广补助专项资金项目的通知》精神要求和最终确认的任务指标,落实好示范地点和建设主体等建设内容,加快项目的组织实施和机具采购工作。项目实施单位的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同时要确定一名具体负责人,全程负责项目的进展调度、报表等日常工作。

  四、报送要求

  请将修改后的申报书、实施方案及本通知附件内容装订在一起,一式两份(含合并成一个文档的电子版),于11月15日前报送至省农机局。

  地 址:长春市人民大街1486号(343室)
  邮 编:130051
  联系人:刘玉梅
  电 话:0431-88906325 15699561967
  邮 箱:lym9715@163.com
  附件:1. 2012年度省级农机化推广补助专项资金项目资金使用计划表(表1)
     2. 项目所需关键机具购置补贴计划表(表2)
     3. 项目建设主体基本情况表(表3)
     4. 机械化保护性耕作监测设备购置计划表(表4)
     5.项目联系人信息表(表5)
     6.保护性耕作示范基地标示牌匾式样图


                                     2012年11月 2日

作者/出处:吉林省农业机械化管理局 阅读次数 [7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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