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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家工商总局:发展农村经纪人七条意见出台  | 
                 
                
                  | 2006-4-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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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切实推动解决“三农”问题,国家工商总局近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经纪人管理办法》,就大力培育和规范发展农村经纪人提出七条意见。    一是充分认识农村经纪人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中的重要作用。   二是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大力培育和规范发展农村经纪人。   三是针对农村经纪人的现状,采取切实可行的培育措施。要对辖区内的农产品生产产量、生产结构、生产特色及农产品流通状况进行认真调查研究,在此基础上重点培育为当地优势农副产品衔接市场需求的经纪人等。   四是充分运用工商行政管理职能,做好服务工作。有计划地对农村经纪从业人员进行法律法规、合同规范、市场营销、职业道德等方面的培训。制定农业经纪合同示范文本。引导农村经纪人提高商标意识,开展特色经纪。配合有关部门建立相应的信息服务平台,为农村经纪人建立信息通道。建立农村经纪人跟踪服务制度及分类指导制度。   五是加强监督管理,规范经纪行为,引导农村经纪人健康发展。要积极引导农村经纪人注册登记,建立健全农村经纪执业人员备案及基本情况明示制度,建立健全农村经纪人及执业人员档案,实施信用分类管理,依法查处无照经营的“地下”农村经纪活动。   六是支持和指导农村经纪人建立自律机制。   七是加强领导,确保农村经纪人培育和规范发展工作落到实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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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出处:中国农机化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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