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新闻资讯 政策法规 科技推广 安全监理 教育培训 农机维修 农机服务 农机机构  
 
  您的位置>>首页>>综合信息>>综合要闻
请选择字号【 】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立法争议迭起
2006-8-18


  历经两年多起草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法
(草案)(下称“草案”),将在激辩中迎来二审。
  
1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决定,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82227日在北京举行,该草案和物权法草案等列入审议日程。
  
争议需要,法更紧迫
  
6月份举行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草案接受了一审。参与审议的委员和代表一致肯定了该法在中国目前出台的必要性,并呼吁顺利三审,尽快出台。
  
参与了草案一审之后讨论会的一位专家告诉《第一财经日报》,专家层面围绕草案进行的争议“非常激烈”,主要集中在定性问题和现实的可操作性等方面。
  
参与征求意见的华中农业大学文法学院法学系主任李长健昨天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专家层面对草案的争议主要是三个方面:其一,名称里面是否需要“专业”二字的表述;其二,在资本构成、权属性质和责任等方面存在多种看法;其三,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与政府之间的关系定位问题。
  
“争议可以理解,但这并不是首要的。对于中国目前的现实而言,首要的问题是必须尽快出台这样一部法。”全国供销总社研究室主任杨占科告诉本报记者。
  
目前中国农村已有约15万个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但由于没有统一的法律制度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法律地位一直不明确。接受一审的草案明确其市场主体地位,并专门规定解散、破产的内容。
  
定性争议为最
  
一审时,致公党中央副主席杜宜瑾认为,草案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定性不明而导致“执法主体不明”,可能会出现一个经济组织不知是到哪个部门登记的情况。他指出,在定性之后要明确主管部门。
  
对此,李长健建议,法律出台前期归口农业部门主管,等发展到了一定程度,再归口到工商部门。
  
但是,杨占科则表示“千万不能设置一个主管部门作为执法主体”,这是一部市场主体法,各部门需要的是根据自己的职责定位去为这些组织“服务,而不是去管”。
  
针对定性,一审时的草案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依照本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杨占科认为,如果采用“特殊法人”的概念比较准确,因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虽然具有法人条件,但也是非营利性的,不同于公司法人。
  
而李长健则希望“不要灌输‘法人’概念”。他希望二审时法理理念能够明确,其中最重要的一点是“先发展,后规范”,而不要过早强调法人;其次,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产权制度和支配制度,也应明确。
  
(信息来源:20060817 第一财经日报)

作者/出处:中国农机化信息网 阅读次数 [9119]

上一篇  下一篇   
栏目最新内容 | NEW
 新能源及高端智能拖拉机田间实地试验验证活动观察 
 新能源拖拉机能否用得好,不妨多些实地验证 
 中国新增三项全球重要农业文化遗产 
 坚决扛牢粮食安全重任 
 夏粮收购开秤在即 收购量将达2000亿斤左右 
 “黑土粮仓”春耕忙——吉林推进现代化大农业建设一线观察 
 2025年现代设施农业农机农艺融合培训班在汉中举办 
 张治礼会见荷兰农业、渔业、粮食安全及自然部副部长范马丁 
 韩俊部长会见保加利亚农业和食品部部长格奥尔吉·塔霍夫 
栏目热门信息 | HOT
松原市启动“数字农业”项目  [46198]
吉林省举办玉米收获机械田间生产考核及检测培训班 [40755]
吉林省农机推广工作会议在长春召开 [40304]
省农委纪检专员到我站检查督导先进性教育活动 [40112]
吉林省召开玉米、大豆机械化收获研讨会 [39978]
吉林省农委副主任陈巳深入联系点参加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 [39065]
吉林在发展县域经济中应选择食品工业   [38957]
吉林省农委举行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专题报告会 [38831]
吉林省农委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学习动员阶段总结暨转段动员会召开 [38671]
抽样调查显示:九成乡镇农技人员转向农资经营创收 [38427]
   

主办单位:桦甸市农机推广站      承办单位:桦甸市农机监理站
单位地址:桦甸市桦甸大街205号  邮编:132400
email:hd@jlnongji.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