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桦甸市农机购置补贴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2015-10-21

桦甸市农机购置补贴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严格执行国务院和农财两部关于农机购置补贴“三个严禁”、“八个不得”等有关规定,按照“四个严禁收费”的要求,确保做到“不向农民收费,不向农机生产企业收费,不向补贴产品经销企业收费,不以工作经费不足为由向企业及农民收费”。按照《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机购置补贴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的意见》,建立、完善“教育、制度、监督、改革、纠风、惩治”并重的补贴工作监督制度,确保各项纪律规定和监督措施落实到位。实行“谁办理,谁负责,谁核实,谁负责”,做到层层落实,目标到岗,责任到人。


三个禁止:1、严禁采取不合理政策保护本地区落后生产力。2、严禁强行向购机农民推荐产品。3、严禁借国家扩大农具购置补贴之际乱涨价。


四个严禁:1、严禁向农民收费。2、严禁向农机生产企业收费。3、严禁向补贴产品经销商收费。4、严禁以工作经费不足为由向企业和农民收费。


八个不得:1、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不得指定经销商。2、不得违反规定程序确定补贴对象。3、不得将国家和省级支持推广目录以外的产品纳入补贴目录。4、不得保护落后强行向农民推荐补贴产品。5、不得向农民和企业以任何形式收受任何额外费用。6、不得也任何理由拖延办理农民购机补贴手续和补贴资金结算手续。7、不得委托经销商代办代签补贴协议或机具核实手续。8、不得以购机补贴名义召开机具展示会、展销会、订货会。

作者/出处:桦甸市农业机械技术推广站 阅读次数 [1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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