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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农机安全监理员管理办法
2007-5-2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省农机安全监理员(以下简称“监理员”)的管理,规范其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培养和建设一支高素质的监理员队伍,根据《吉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农机安全监理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监理员,是指县以上各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以及乡镇农机管理服务站、农机技术推广服务站等机构中在编在岗,依法履行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职能的工作人员。
  第四条 从事农机监理工作的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监理员证和行政执法证方可上岗。考试员和事故处理员除获得监理员证和行政执法证外,还要经过培训考试,取得考试员证或事故处理员证方可上岗。
  第五条 农机安全监理员证自发证之日起六年有效,每两年审验一次;县级以上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考试员、事故处理员应分别配备两名以上,考试员证、事故处理员证自发证之日起八年有效,每三年审验一次。
  第六条 全省监理员证件、胸徽由省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负责统一订制核发。
  第七条 各种表格由市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统一印制,纸型一律采用A4规格。
  第八条 证件定期审验章、考试员及事故处理员专用名章由市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制发。


第二章 职 责


  第九条 监理员主要职责:
  (一)贯彻国家和上级有关农机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各项规定;
  (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登记、核发牌证、安全技术检验;
  (三)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操作)人员的考试、发证和驾驶证审验;
  (四)在乡村道路、田间、场院进行农业机械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五)依法处理违反规定使用农业机械的行为;
  (六)处理农机事故,分析事故原因,提出防范措施,及时统计报告农机事故;
  (七)负责农业机械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
  (八)履行农机安全监理法律、法规和规章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条 件


  第十条 监理员招收录用应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核、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
  第十一条 监理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以上;
  (二)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或高中文化程度并从事农机监理工作一年以上;
  (三)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作风正派,遵纪守法,秉公执法,清正廉洁;
  (四)爱岗敬业,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有较强的组织和独立工作能力;
  (五)熟悉有关农机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掌握农机安全监理工作的基本业务知识和技能;
  (六)身体健康,没有影响工作和有碍执法形象的生理缺陷;(七)新调入的一般工作人员年龄不超过45周岁。
  第十二条 考试员、事故处理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监理员资格,从事农机安全监理工作三年以上;
  (二) 有较强的政策水平、业务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热爱本岗位工作;
  (三)熟悉各种农业机械的安全性能和操作规程以及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了解农业机械的基本构造及工作原理,并具有一定的农业机械维修知识;
  (四)熟练掌握农业机械的驾驶、操作技术,并有二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


第四章 申 报


  第十三条 监理员的申报:
  本人申请,所在单位推荐,经县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同意,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机安全监理员审批表》,经市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培训考试合格后,由省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审定,确定证件编号,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机安全监理证》。
  第十四条 考试员、事故处理员申报:
  本人申请,所在单位推荐,填写《吉林省农机监理考试员审批表》或《吉林省农机监理事故处理员审批表》,由省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培训考试合格后,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机监理考试员证》或《吉林省农机监理事故处理员证》。
  第十五条 证件有效期满换证、补证的申报:
  (一)监理员证有效期满换证。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同意,报县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审核,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机安全监理员审批表》,经市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培训考试合格后,填写《吉林省农机安全监理员汇总表》上报省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审定,合格的换发新证;
  (二)考试员、事故处理员证有效期满换证。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同意,填写《吉林省农机监理考试员审批表》或《吉林省农机监理事故处理员审批表》,报市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审核并签署意见,由省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培训考试合格后换发新证;
  (三)证件遗失损坏的,本人申请,填写《吉林省农机安全监理证件补领申请表》,并逐级审核上报至省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经核查情况属实的,予以补发。


第五章 审 验


  第十六条 乡、镇监理员审验。本人填写《吉林省农机安全监理员审验表》,报县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审核后,举办监理员审验培训班,经考试合格,在《吉林省农机安全监理员审验表》相应栏内签署意见,报市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审核合格的,由市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机安全监理证》审验栏内加盖证件定期审验章。
  第十七条 市(州)、县(市、区)监理员审验。本人填写《吉林省农机安全监理员审验表》,由市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审核后,举办监理员审验培训班,经考试合格,在《吉林省农机安全监理员审验表》相应栏内签署意见,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机安全监理证》审验栏内加盖证件定期审验章。
  第十八条 市(州)、县(市、区)考试员、事故处理员的审验。本人填写《吉林省农机监理考试员审验表》或《吉林省农机监理事故处理员审验表》,报市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审核后,举办考试员或事故处理员审验培训班,经考试合格,在《吉林省农机监理考试员审验表》或《吉林省农机监理事故处理员审验表》相应栏内签署意见,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机监理考试员证》或《吉林省农机监理事故处理员证》审验栏内加盖证件定期审验章。
  第十九条 审验工作结束后,市(州)、县(市、区)各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分别将《吉林省农机安全监理员审验表》、《吉林省农机监理考试员审验表》、《吉林省农机监理事故处理员审验表》存档,并由市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汇总后分别填写《吉林省农机安全监理员审验情况统计表》、《吉林省农机监理考试员审验情况统计表》、《吉林省农机监理事故处理员审验情况统计表》,上报省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条 监理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在单位应收回其相关证件,并逐级上交到市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暂扣证件。
  (一) 未参加审验或审验不合格的;
  (二) 有失公正或有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二十一条 证件暂扣期内,不得继续从事农机安全监理执法工作及专业岗位工作。凡需重新上岗工作的,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所在单位同意,报市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审定,并经培训考试(考核)合格后方可重新领取被暂扣的相关证件。
  第二十二条 监理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收回其相关证件,并逐级上交至省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予以注销。
  (一)退休的;
  (二)因岗位变动不再从事农机安全监理工作的;
  (三)未按规定参加培训或考试不合格的;
  (四)利用职务之便向单位或个人索要物品,收受贿赂的;
  (五)因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六章 培训考试内容


  第二十三条 监理员培训考试内容:
  (一)有关农机安全监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以及行政执法基础知识;
  (二)农机安全监理业务知识;
  (三)农业机械常识和农机安全生产基本知识;
  (四)农机安全操作规程和农业机械驾驶操作技能。
  第二十四条 考试员培训考试内容:
  (一)理论考试
  1、有关农机安全监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
  2、农业机械常识和农机安全生产基本知识;
  3、农机安全操作规程;
  4、驾驶人考试的相关规定及评分办法。
  (二)驾驶技能考试
  1、场地驾驶;
  2、挂接农具和田间作业;
  3、道路驾驶。
  第二十五条 事故处理员培训考试内容:
  (一)有关农机安全监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农机事故处理办法、程序;
  (三)农机事故勘察设备使用;
  (四)模拟农机事故现场勘察、调查取证、责任认定和损害赔偿调解以及相关知识。


第七章 执法与监督


  第二十六条 监理员在执行公务时必须两人以上,并持监理员相关证件,按规定标准着装,佩带胸徽及其他农机监理行业标识,举止端庄。在执行任务时,必须亮证上岗。
  第二十七条 监理员必须以宪法和法律为行动准则,忠于职守,清正廉洁,纪律严明,服从命令,依法行政。
  第二十八条 监理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滥用职权,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活动;
  (二)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越权和违反程序从事农机行政许可、非许可性行政审批;
  (三)违法实施行政处罚,违规收取各种费用或搭车收费;
  (四)在工作、执行公务或值班时间饮酒;
  (五)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监理员执行公务,应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第三十条 各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在执法监督中发现本单位监理人员有违法违规、执法不当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及时予以纠正。上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在执法监督中发现下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有违法违规、执法不当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及时明确提出纠正意见;发现其做出的处理或者决定有错误的,应当予以撤销或者变更。
  第三十一条 监理员在实施行政处罚或事故处理员处理农机事故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回避。
  (一)本人与当事人有亲属关系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本人与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第八章 奖 惩


  第三十二条 对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做出贡献或有其他突出事迹的监理员,应给予表扬、表彰、奖励。
  第三十三条 有违纪、违规或考核审验不合格的,取消监理员资格,收缴执法证件。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吉林省农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吉农机字[2001]207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1、证件定期审验章及个人专用名章式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机安全监理员审批表
  3、吉林省农机监理考试员审批表
  4、吉林省农机监理事故处理员审批表
  5、吉林省农机安全监理员审验表
  6、吉林省农机监理考试员审验表
  7、吉林省农机监理事故处理员审验表
  8、吉林省农机安全监理员审验情况统计表
  9、吉林省农机监理考试员审验情况统计表
  10、吉林省农机监理事故处理员审验情况统计表
  11、吉林省农机安全监理员汇总表
  12、吉林省农机安全监理证件补领申请表

作者/出处:吉林省农业委员会 阅读次数 [42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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