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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想麻痹酿惨祸一死二伤教训深 |
2008-4-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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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事故经过
2000年4月23日下午14时左右,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东塔乡东塔村六队农民陈某驾驶“时风”7YPJ-950型农用三轮车拉沙子,途径东塔乡宋桥村二队农民王某家门前(乡村柏油路)时,与对面王某(女,14岁)蹬骑的人力三轮车(车上乘坐一名13岁女孩杨某)相撞后,将在道路右侧同向正常骑自行车的周某(男66岁,宋桥村农民)追尾相撞,造成骑自行车人周某死亡,蹬人力三轮车女孩王某和乘坐三轮车女孩杨某重伤的重大农机事故。
2、事故原因分析
本次事故农用三轮车驾驶员陈某在通过村镇窄路时,未注意非机动车安全,思想麻痹大意,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王某系未成年人骑人力三轮车在道路上行驶是造成此次事故的次要原因。
3、事故责任划分
农用三轮车驾驶员陈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6章第49条第1款(在没有划分中心线的道路和窄桥。须减速靠右通过,并注意非机动车和行人的安全,会车有困难时,有让路条件的一方让对方先行),应负此项事故的主要责任。
王某系未成年人单独蹬骑人力三轮车,有轻微左右摇摆现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管理条例》第1章第7条之规定,但属正常蹬骑,负此次事故次要责任。
死者周某,伤者杨某在此次事故中无责任。
4、事故处理意见
此次事故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机械事故处理法》,调解赔偿如下:
(1)周某获赔偿:死亡补偿费10年,丧葬费、误工费、被扶养人(其妻)生活费、交通费等总计17800元。
(2)杨某获赔偿:住院费、医药费、护理费、生活补助费,护理人员误工费等总计1340元。
(3)王某获赔偿:住院费、医药费、护理费、生活补助费、护理人员误工费等总计1050元。
以上赔偿均以主要负责人农用三轮车驾驶员陈某按80%责任承担费用。
5、事故预防措施及对策
此次事故发生后,有关部门采取了以下预防措施和对策:首先深入到乡村对广大农民群众,包括未成年儿童进行道路交通法规宣传:其次对农用车驾驶员加强道路交通法规教育,严格安全学习纪律,并在乡村道路上书写永久性交通安全宣传标语,并在一些事故多发地段设置警示标志;再次,严格驾驶员考试培训制度,严把关口,不让不合格人员领取驾驶证。通过以上措施和对策,2001-2002年农机事故与2000年同期相比事故发生率明显下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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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出处:吉林省农业机械化管理总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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