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桦甸市农机购置补贴岗位责任制度
2018-8-20

附件2

桦甸市农机购置补贴岗位责任制度(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工作,进一步强化工作监管责任,严明工作纪律,根据省、吉林市农委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工作原则。实行“主要领导负总责、主管领导负全责、工作人员直接负责”的责任机制。

第三条市在桦甸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组织开展农机购置补贴工作;依照本制度落实责任。

第四条市农业局应当把推行农机购置补贴岗位责任制,作为优化机制、改进作风和推进工作的重要方法。

第二章 责任内容

第五条 市农业局责任:

(一)组织落实农机购置补贴政策;

(二)调查处理群众来电、来信、到访及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反映农机购置补贴有关问题;

(三)开展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宣传;

(四)负责农机购置补贴资金需求申报;

(五)指导做好农机购置补贴具体实施工作;

(六)负责购置补贴机具核验数据上传录入和系统维护等工作;

(七)负责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工作,按照要求建立县级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及时公布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补贴实施方案和工作情况;

(八)审核补贴资金结算初审意见,并向市财政部门报送补贴资金结算审核意见;

(九)组织做好补贴机具核验工作;

(十)组织做好补贴机具信息档案管理;

(十一)负责制定工作纪律、岗位责任等相关管理制度并严格实施;

(十二)按照规定报送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情况和工作总结;

考核

第七条 按照层级管理的原则,依据省、吉林市每年的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绩效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市农业局负责对全市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工作进行自检自查和接受上级业务部门组织的考核评估。

第四章

第八条 本制度由桦甸市农业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以前有关岗位责任制度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按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本制度与上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制定的制度规定不一致的,按照上级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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