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桦甸市农机购置补贴产品核验规程(试行)
2019-8-14

桦甸市农机购置补贴产品核验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工作,形成运行规范、管理科学、有效监督、高效服务的工作机制,根据国家《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验工作要点》(试行)、《吉林省农机购置补贴产品核验规程》(试行),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在本市范围内享受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农机购置产品,按照本规程实施核验。

第三条 本规程所称核验,是指农机购置者申请享受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时,对其享受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审核检验。

第四条 农业农村局、财政局负责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部门负责核验工作。

第二章 产品核验

第五条 核验由农机购置者自愿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购置者的身份证明;

(二)购置者购置的产品;

(三)购置产品的发票;

(四)补贴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五)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由购机者、产销企业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 核验按照下列方式进行:

一、资料核验。

(一)是购机者及其身份、购机税控发票等资料。购机者为个人的,重点核验购机者本人与其身份证件的肖像照片是否相符,购机税控发票所显示的购机者姓名与购机者身份证件所显示的姓名是否一致;购机者为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重点核验该组织法定代表人本人与其身份证件的肖像照片是否相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所显示的姓名与工商营业执照所显示的法定代表人姓名是否一致,购机税控发票所显示的购机者名称与工商营业执照所显示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名称是否一致。

(二)是银行卡(折)等资料。重点核验购机者填写的银行卡(折)账号、开户名等信息与其携带的银行卡(折)所显示的账号、身份证件所显示的购机者姓名、工商营业执照所显示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名称是否一致。

(三)是购机价格真实性承诺。提示购机者确认购机税控发票上的购机金额与其实际全部支付给经销企业的资金是否一致,以及隐瞒不报、提供虚假信息需承担的违规责任,提示购机者对购机价格的真实性签字确认。

(四)是政策实施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未通过核验的,应将所发现的问题一次性告知购机者,并说明完善方法。

二、机具核验。

(一)是动力机具核验。重点核验购机税控发票所显示的机具名称、生产企业、型号、发动机号、出厂编号与所购实物机具铭牌显示信息是否一致,所购实物机具铭牌显示信息与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内对应的机具信息是否一致,购机税控发票所显示的经销企业与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内对应的经销信息是否一致。购机者携带的《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行驶证》信息与《吉林省农机安全监督管理信息系统》的牌证信息、机具信息是否一致(对牌证管理机具,免于现场实物核验,农机监理站在办理落籍手续时负责拓印发动机号、机架号)。

(二)是非动力机具核验。核验购机税控发票所显示的机具名称、生产企业、型号、出厂编号与所购实物机具铭牌显示信息是否一致,所购实物机具铭牌显示信息与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内对应的机具信息是否一致,购机税控发票所显示的经销企业与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内对应的经销信息是否一致。

(三)购置者身份、购置产品、购置数量等符合本省农机购置补贴政策;

(四)购置时间在本省农机购置补贴时限内。

第七条 核验产品时,核验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至少有农业、财政部门各1人参加。

核验产品,由核验人员共同核验。

第八条 核验完成后,核验人员应当在核验单上写明核验意见和签署姓名并注明日期。

第三章 补贴确认

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确认补贴:

(一)核验的产品信息与《吉林省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辅助系统”)内产品信息相符合;

(二)核验的产品购置时间符合吉林省相关规定;

(三)核验人员在核验单上写明核验同意通过意见,并有核验人员共同签名和注明核验日期;

(四)经公示,无问题。

第十条 确认补贴的,应当具有下列审核、审批的意见:

(一)核验人员共同在核验单上签署同意的意见;

(二)辅助系统管理人员对核验信息无异议并通过辅助系统录入;

(三)农业农村局、财政局签署审核同意的意见。

第十一条 下列核验材料,应当及时归档:

(一)购置者的身份证复印件;

(二)购置产品的发票复印件;

(三)购置产品的铭牌图像照片;

(四)购置者行车证复印件;

(五)核验单;

(六)补贴资金申请表;

(七)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四章 责任分工

第十二条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共同承担本规程第六条所列事项的核验工作。

第十三条 农业农村局独立承担辅助系统信息录入和管理维护;核验结果确认和向财政局提供结算单据;核验材料归档和管理。

第十四条 财政局承担补贴资金拨款和兑付。

第十五条 产品核验岗位与辅助系统管理岗位,分开设置并安排专职人员;岗位工作,互相分开并独立进行;岗位人员,不得相互兼岗。

第十六条 农业农村局、财政局补贴结算、资金兑付应当在要求时限内完成。

第十七条 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应当定期对核验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核验人员开展警示教育和业务培训,增强法制观念和责任意识,提高业务能力和工作水平。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规程由桦甸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程机械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机装备建设项目。

第二十条 本规程自818日之日起施行。2017年制定的《桦甸市农机购置补贴产品核验制度》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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