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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12年吉林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及全程农机化工程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
2012-3-14 |
吉农机字〔2012〕119号
各市(州)农委、财政局,长白山管委会环资局、财政局,县(市、区)农机(农业)局、财政局,辽河垦区农业局、财政局: 根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财〔2011〕18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研究制定了《2012年吉林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及全程农机化工程建设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并提出以下要求: 一、加强领导,密切配合 农机购置补贴是国家强农惠农富农政策的重要内容之一,各级农机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进一步提高认识,共同做好农机购置补贴实施的各项工作。要建立由政府领导牵头,相关部门参加的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部门分工、密切配合、落实责任和任务。农机部门要按照省农委农机购置补贴工作责任状的要求,强化落实,履行职责。财政部门要保证必要的组织管理工作经费,确保农机购置补贴政策顺利实施。 二、规范操作,严格管理 各地要严格执行本通知的有关规定,规范操作,严格管理。要切实把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情况列入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目录。要公开、公正、公平确定补贴对象,严格执行补贴对象公示制度。要切实保证农民选择经销商和补贴机具的自主权,让农民自主与经销商商定价格。严禁强行向购机农民推荐产品,或以代收代购名义收取农民购机款。要加快实现购机申请、审核、结算、档案管理等信息化网络化,提高工作的透明度、规范性和工作效率。 三、加强引导,科学调控 农机购置补贴既是强农惠农政策,又是一项产业促进政策。各地要正确把握政策取向,充分发挥补贴政策的调控作用,突出补贴重点,向农业生产急需的薄弱环节机械给予重点倾斜,促进农机装备结构布局优化,努力提高机械深松、水稻机械插秧(收获)、玉米机械收获等薄弱环节农机化水平,加快落后地区农机化发展步伐,全面提升农机化发展质量。要深入搞好农机装备需求调研,科学分析现状与不足,因地制宜制定中长期农机购置补贴规划,为补贴政策持续深入实施提供有效支撑。 四、严肃纪律,加强监管 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监管,把国务院“三个严禁”和农业部“四个禁止”“八个不得”及《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机购置补贴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的意见》(农机发[2011]4号)等要求落到实处。一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市县两级要开展专项检查和重点抽查,坚决打击各类违规行为。二要加大财政部门监管力度。各级特别是基层财政部门要主动参与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具体实施工作,积极履行职责,充分发挥就地就近实施监管优势。三要严格管理补贴产品产销企业。对参与违法违规操作的经销商,及时列入黑名单并予公布。 五、加强宣传,做好服务 各地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使用方案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加强农机购置补贴的宣传工作,特别是要做好对农民的宣传引导,让农民了解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内容、程序和要求。要做好咨询服务,认真答疑解惑。要高度重视资金结算工作,增加结算频次,补贴实施后每月结算一次补贴资金,减轻农机生产企业资金周转压力。要协调农机企业做好补贴机具的供货工作,督促企业做好售后服务工作。要加强补贴机具的质量监督,了解补贴机具的质量状况和农民的反映,安排专门机构受理农民投诉。 六、制定方案,及时上报 各地农机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根据当地实际,制定出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实施方案,于2012年3月20日前联合行文,分别上报省农委、财政厅各1份备案。2012年省里决定在东辽县开展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下拨县级财政管理和支付的试点,县农机、财政部门一定要积极配合,推进试点创新工作,要深入探索运行机制的创新,认真研究,周密考虑,科学设计,制定切实可行的方案,报省农委、省财政厅批准后实施。 附件:2012年吉林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及全程农机化工程建设实施方案 二○一二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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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出处:吉林省农业委员会 吉林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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