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发人:梁锡江
桦农发〔2015〕20号 鞠延泽
2015-2017年桦甸市
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的实施方案
为了贯彻落实《吉林省农业委员会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2015-2017年吉林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的实施意见》(吉农机发〔2015〕3号)的精神,确保国家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政策有效实施,经市政府同意,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转变农机化发展方式,优化农机装备结构,提升农机化作业水平为主线,调动农民购机用机积极性,促进农业机械化又好又快发展。突出补贴重点,加快推进粮食生产全程机械化;强化补贴政策落实,使广大农民公平享受政策福利;确保阶段性政策稳定有效实施;完善规范便民操作,保障资金安全。
二、补贴资金使用安排
(一)补贴对象。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继续覆盖桦甸市所有乡镇(街道),补贴对象为农牧渔民、农场(林场)职工、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农机专业户、种粮大户和直接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二)资金使用。国家和省级下达的年度资金(2015-2017年)连续滚动使用,实施敞开式(普惠)补贴,满足购机需要。省级资金一方面用于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建设机具购置累加补贴,另一方面与国家补贴资金捆绑使用扩大补贴规模。补贴资金实行全省总量控制,动态调剂管理,据实结算兑付。
(三)补贴机具种类。按照总体要求,结合实际,确定补贴机具为耕整地机械、种植施肥机械、田间管理机械、收获机械、收获后处理机械、排灌机械、畜牧水产养殖机械和动力机械等8大类的22个品目。补贴机具必须是国内生产并已获得国家或省级有效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的产品。补贴机具产品须在明显位置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永久性铭牌。
(四)机具补贴标准。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在全省区域内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同一档次内大多数产品价格总体下降幅度较大时,全省将统一调整此档机具补贴标准,并按调整后的补贴标准结算。补贴机具分类及补贴标准由省农委统一发布。
(五)补贴机具数量。一户农(牧、渔)民或农场(林场)职工家庭,年度内享受补贴机具数量限定为1台(套),即一台拖拉机及其相应配套机具,或其它1台机具。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年度内享受补贴机具数量上限为5台(套),即5台拖拉机及其相应配套机具,或其它5台机具。纳入吉林省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农机装备建设项目的,其享受补贴机具数量另行规定。
(六)累加补贴机具。对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农机装备建设的机具实施累加补贴,具体办法按《桦甸市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农机装备建设方案》执行(见附件)。
三、补贴实施办法
(一)操作方式
全省统一实行“自主购机、敞开补贴、县级结算、直补到卡”的操作方式。即:凡是符合条件的购机者,购买补贴种类品目范围中的机具,在规定的补贴机具数量内,自主申请后均可享受补贴;补贴资金由市财政局组织将补贴款兑付给购机者;购机农民的补贴款通过“一卡通”兑付,农民合作社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购机补贴款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兑付。农业局按月向市财政局提交相关结算资料,财政局按月组织结算和兑付工作。
(二)操作时间
年度补贴操作时间分阶段执行。春季农业生产所需的播种机械、育苗机械设备、栽植机械等产品的补贴在当年6月30日前办理。秋季农业生产所需的谷物收获机械、玉米收获机械、饲料作物收获机械、清选机械、干燥机械等产品的补贴在当年7月1日后开始办理。年度补贴截止时间为当年11月30日。
(三) 机具购销
补贴产品经销企业由农机生产企业自主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农机生产企业应对其确定的补贴产品经销企业的经销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补贴对象可在吉林省境内自主选择补贴产品经销企业或通过企业直销方式购买机具。按照权责一致原则,补贴对象要对自主购机行为和购买机具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四) 操作程序
1、申请告知
购机补贴对象携带户口及本人身份证(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应提供经营执照、组织代码证)到农机补贴办公室登记相关身份信息,并签写《农机购置补贴购机告知书》,明确自主购机、自担责任。
2、自主购机
签写《农机购置补贴购机告知书》之日起,购机补贴对象可在吉林省境内,自主选择由农机生产企业确定的经销企业或通过企业直销方式购买机具,所购买的机具必须是吉林省年度补贴范围内的机具。
3、确认核实
购机补贴对象在购机后10日内,携带当年新购置的机具及购机发票、户口、本人身份证(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应提供经营执照、组织代码证)等相关材料,到农机购置补贴办公室办理核实和补贴申请手续。农业、财政共同组织对补贴对象身份及所购机具进行确认及核实,在《购机确认书》上签署意见,并在市政府网站或农业局网站(页)和购机者所在乡镇(街道)公示七天。
购机者购买实行牌、证照管理的机具,其所有人要向农机监理站申请办理牌、证照。
4、直补到卡
公示合格后,由财政局按月通过“一卡通”或银行转账方式向其兑付补贴款。
(五) 退货规定
如补贴对象所购机具已经核实且补贴款尚未兑付,经市农业、财政局批准后,其所购买机具方可退货;补贴款已兑付,经市农业、财政局批准,补贴对象需将所领补贴款全额退回财政专户后,其所购机具方可退货。
四、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农机购置补贴是国家一项重要强农惠农政策,要在市政府的统一组织和领导下进行。农业局会同财政局具体负责农机购置补贴实施工作,密切沟通配合,严格执行规定,建立工作责任制,将任务和责任具体落实到岗位,制定完善各项工作措施并抓好督促落实。加强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加大农机购置补贴绩效管理工作力度。 强化内部约束机制,涉及农机购置补贴重要工作事项,须由农业、财政等相关部门集体研究,并报请市政府同意后,上报省、吉林市主管部门备案。 财政局要积极支持和参与补贴资金落实和监督工作,增加资金投入,并保证必要的组织管理经费。
(二)积极引导,科学调控。围绕优化装备结构,提高薄弱环节机械化作业水平,特别是对玉米、水稻等粮食生产所需农机县实行敞开补贴政策目标的落实,要创新办法,持续深入实施。
要认真研究、周密考虑、科学设计,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采取有效措施加快资金结算进度,缓解农民购机的筹资压力。要积极协调农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等金融机构落实农机购置补贴贷款及金融租赁扶持政策,开通筹资渠道。 (三)规范操作,严格管理。严格确认补贴对象,严格执行公示制度,补贴机具逐台核实,开展补贴受理申请、核实登记“一站式”服务。
要全部使用农机购置补贴信息管理系统,明确责任,专人使用、专人管理,确保信息系统安全运行。要依法开展补贴机具的质量调查,督促企业做好售后服务等工作。 加强对基层农机购置补贴工作人员培训和警示教育,提高基层人员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 (四)公开信息,接受监督。加大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宣传力度,通过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利用宣传册、明白纸、挂图等形式,积极宣传农机购置补贴政策。
在市政府网站或农业局网站(页)上公开实施方案、补贴额一览表、操作程序、投诉咨询方式、资金规模和每月使用进度、补贴受益对象、违规现象和问题等。
在年度补贴工作结束后,农业局要以公告的形式将所有享受补贴的购机者信息及落实情况公布在网站(页)上,同时要注意保护个人隐私。 (五)加强监管,严惩违规。市农业局、财政局要以问题为导向,适时开展专项督导检查,对违规现象和问题主动向社会公布。 高度重视群众举报投诉受理查处工作。建立健全相关机制,通过电话、网络、信函等有效形式受理投诉。对实名投诉举报的问题和线索,要做到凡举必查。要配合相关部门严厉打击窃取、倒卖、泄露补贴信息和电信诈骗等不法行为,保护农民合法权益。 农业局要对投诉集中、“三包”服务不到位、采取不正当竞争、出厂编号及铭牌不规范、未按规定使用辅助管理系统、虚假宣传、降低配置、以次充好、骗补套补等线索具体的投诉进行重点调查核实。对于违反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相关规定的生产和经销企业,市农业局视调查情况可对违规企业采取约谈告诫、限期整改等措施,并将有关情况和进一步处理建议报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
农机生产和经销企业产品补贴资格或经销补贴产品的资格被暂停、取消,所引起的纠纷和经济损失由违规农机生产或经销企业自行承担。 附件:2015年桦甸市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农机装备建设实施方案
2015年3月30日
附件:
2015年桦甸市新型农业生产
经营主体农机装备建设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建设原则及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为核心,强化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农机装备建设,提升粮食生产全程机械化水平,促进我市规模型、效益型、生态型农业发展,不断提高土地产出率、资源利用率、劳动生产率,实现集约发展、可持续发展,构建符合我市实际的现代农业发展新模式。
(二)建设原则
1.坚持统筹规划布局。紧密结合种植结构调整,围绕主要粮食作物产区合理布局,扶持建设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建设项目辐射范围内不重复实施建设本项目。
2.坚持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为基础。在种植业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是指农民合作社、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家庭农场、种粮大户)中选择建设对象,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根据生产发展需要自愿建设,政府进行政策性引导和资金扶持,成熟一个,建设一个,规范一个。坚持民办、民管、民受益。
3.坚持土地规模经营。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建设要与土地经营规模化程度相协调,必须具备相应的土地经营规模,连片耕作土地面积要达到设计标准,重点鼓励整村整乡推进。
4.坚持高标准配置农机装备。以配备大型先进农业机械为主,农机装备既要符合发展现代农业的要求,又要满足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意愿,还要体现配置合理,效益最大化。
5.坚持多元化资金投入。采取中央财政补贴、省级财政补助、地方投入、信贷支持、融资租赁、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自筹及社会资本投入等多元化资金形式建设。农机装备购置纳入我市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范围,并严格按照购机补贴操作程序和相关规定执行。
(三)建设目标
2015年全市扶持建设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2个。到2017年底,综合机械化水平达到65%以上,实现机械化作业、规模化生产、社会化服务和产业化发展的现代农业生产方式;农业生产基础条件显著改善,抗御自然灾害能力明显提升,构建符合我市实际的示范引领农业发展新模式。
二、建设地点、内容、规模及资金
(一)建设地点
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建设在全市10个乡镇(街道)实施,优先安排基础好、意愿强、土地产出率高的区域实施。
(二)建设内容
1.农机装备建设。重点配备先进大型拖拉机、深松整地机械、大中型精量播种机、免耕播种机、水田栽插机械、植保机械、玉米(水稻)收获机械、粮食烘干设备等纳入我市农机购置补贴范围内的产品。
2.机具库棚建设。充分利用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现有设施,可改建、扩建、置换、新建。每个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机库建筑面积不低于800平方米,农具棚不低于500平方米。
(三)建设规模
依据我市土地流转、规模经营以及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含流转、租赁,下同)耕地面积等实际配置农机装备,同时预留一定的发展空间。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以旱田为主的,经营耕地面积应在3000亩以上;以水田为主的,经营耕地面积应在2000亩以上。旱田耕地面积3000-5000亩,享受补贴的农机装备投资不超过250万元;5000亩以上的,享受补贴的农机装备投资不超过450万元。水田耕地面积2000-5000亩,享受补贴的农机装备投资不超过250万元;5000亩以上的,享受补贴的农机装备投资不超过450万元。
(四)建设资金
1.农机装备建设资金。总体上按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省级粮食生产发展专项资金、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自筹资金(包括地方财政投入、社会资本参与、融资租赁、银行贷款等方式)3:3:4的投入比例。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自筹资金的银行贷款(含融资租赁)利息和担保费用,符合省级专项扶持农民合作社资金政策规定条件的,可享受相应补贴。
2.机具库棚建设资金:采取自筹资金和省级粮食生产发展专项资金定额补助的办法,先建后补。机具库棚建设资金补助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三、申报条件和材料
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建设项目申报条件和材料如下:
(一)土地流转合同。提交农民流转土地和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承包、租赁等土地流转合同及明细表。每个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耕地经营规模旱田连片土地应在3000亩(水田2000亩)以上。土地流转合同及明细表必须有面积、土地承包人签字。
(二)身份证明。提交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建设申报书。合作社、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家庭农场需提供经营执照(资质证明)、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及银行(自筹资金)证明。种粮大户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以及银行(自筹资金)证明。
(三)建设用地证明。库棚用地有效证明材料。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需提供土地使用相关有效证明,达到机入库、具入棚的要求。
四、申报程序
(一)自主申报。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自主申报,填写《吉林省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农机装备建设项目申报书》,经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推荐,分别报市农业局、财政局。
(二)市级审核。市农业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审核,填写《年度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农机装备建设项目审核表》。成立由农业、财政部门组成的联合工作组进行联合审核,对审核合格的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经媒体公示7个工作日。
(三)审定上报。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审核合格、公示无异议,经市人民政府进行审核确认后,于4月10日前,由市农业局、财政局联合行文分别上报省农委、财政厅。
(四)核定下达。省农委、省财政厅根据项目建设布局及当年资金规模等情况最终核定2015年各县(市)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建设数量并按补助(贴)标准下达建设补助资金。中央和省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按全省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和相关规定执行。
在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选购机具前,自筹资金、库棚用地或变更证照未落实的,取消建设资格,指标收回。所有申报材料主管部门备份存档。
五、保障措施
(一)建立领导机构。成立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农机装备建设领导小组,组长由市农业局局长梁锡江、市财政局局长鞠延泽担任,成员为市农业局、市财政局相关科室主要负责人。
(二)明确职责任务。市农业局、市财政局负责规划布局、综合协调、资金管理、项目核定等。农业部门负责项目建设方案拟定,农机装备和技术培训的组织指导;财政部门负责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指导本辖区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建设工作,督促各项任务落实。对本辖区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建设负全责。负责审定申报,监督落实场库棚、体制机制和专业队伍建设,推动农民土地流转。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为项目建设主体,落实各项建设任务。
(三)强化监督管理。市农业局、财政局对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建设经营进行全程监督管理,重点对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经营情况、半年报表、年终决算和机具购置使用维护保养等监管。保证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规范运营,真正发挥作用。
(四)项目检查验收。2015年底前,组织项目检查验收。通过验收和抽查,督促工作落实,查找和解决问题,总结宣传典型经验,促进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农机装备建设项目的健康发展。对弄虚作假、骗取套取中央和省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的,一经查实,除收缴所得补贴资金外,对涉嫌违法的,追究违法责任。
桦甸市农业局
2015年3月30日 |